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法官驳回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案件中的集体诉讼认证动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原告邀请了这些电话。
该案的起因是被告从许多不同的渠道获得线索,联系消费者介绍其贷款服务,包括线索生成器和直接招揽。被告无法说明其如何获得原告的电话号码,但证据表明,2021 年 9 月 7 日,原告被联系了三次。她回了其中一通电话并留下了语音留言。被告的一名员工给她回了电话,通话持续了一分多钟。在与三名不同员工的十次通话过程中,没有记录表明原告曾要求被列入拒绝来电名单。事实上,一名员工特别回忆说,当他打电话给原告时,她说她对他们的服务很感兴趣,但当时无法说话,并要求回电。在后续电话中,原告最终表示她不感兴趣,但再次没有要求被列入他们的拒绝来电名单。
法院发现,原告既不是典型代表,也不是充分代表,她将群 日本电话营销数据 体定义为在国家禁止致电登记处被致电的个人,他们的号码不是来自任何一家线索生成器公司。法院表示,“[原告] 寻求代表的群体的典型成员希望并期望他或她的隐私受到尊重,不会被[被告]的骚扰电话侵犯。”由于被告提供了原告邀请通信的证据,她的情况不是该群体的典型情况。法院认为,无论原告是否真的要求被告联系她,证据都使集体诉讼认证不合适:
如果她确实要求被告联系她,那么她就不是典型或充分的代表,如果她没有要求,那么审判中的大量时间将集中在有关她同意的证据上,这对集体诉讼不利。法院继续发现,“这种时间浪费将损害其他没有给[被告]留言或要求其代表回电的群体成员。”法院还表示担心,有关原告问题的证据可能会使陪审团感到困惑,分散资源,无法为其他集体提起诉讼,并促使原告因为其索赔的弱点而以较低的金额和解。最终,法院裁定“本案诉讼的主要焦点将集中在 [原告] 独有的问题和辩护上,而不是集体索赔上……[原告] 不是该集体的典型代表,无法充分保护该集体的利益,如规则 23(a) 所要求的那样。”
加州联邦法院拒绝对 TCPA 案件进行集体诉讼认证,原告据称要求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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