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对争端的这一所谓第一个方面(例如,)作出宣告性判决“将有助于澄清申请人是否按照《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一条规定履行了其义务”。(《初步异议判决》, 第 79 段)。但乌克兰的诉状非常清楚地将与俄罗斯联邦的争端描述为“俄罗斯 以 防止和惩罚顿巴斯地区发生的所谓种族灭绝为借口对乌克兰使用武力”(《乌克兰诉状》,第 163 段),为此乌克兰要求作出数项 声明(包括一项声明:“没有可信证据证明乌克兰在顿涅茨克州和卢甘斯克州实施了……[所谓]种族灭绝行为”,《乌克兰诉状》,第 164 段)。法院将乌克兰的这一声明与乌克兰自己诉状的实际和完整条款区分开来的做法,在法院自身判例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法院的判例往往局限于当事方各自向法院提交的书面函件的性质。法院关于初步异议的判决突然将乌克兰在其诉状中的论点分成两部分,这一点也特别重要,因为这是一份“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国际法院规约》第 60 条)。
法院在其诉状中对乌克兰论点进行毫无解释的二分分析,对 法院最终在 2024 年 2 月 2 日的初步异议裁决第 29 至 35 段中宣布的事实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这一叙述单单重述了俄罗斯联邦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发起所谓“特别军事行 瑞典 WhatsApp 号码 动”的理由,并未详述或讨论乌克兰与俄罗斯联邦从 2014 年吞并克里米亚到 2022 年开始的“特别军事行动”期间冲突的争议性叙述。法院的这些事实认定没有反映联合国大会关于克里米亚地位和乌克兰领土完整的任何决议(例如 2014 年 4 月 1 日的A/RES/68/262 号决议)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俄罗斯联邦于 2022 年开始的所谓“特别军事行动”的激烈争议叙述的复杂历史。2024 年 2 月 2 日的初步异议判决中也没有迹象表明法院是否曾根据第 49-51 条行使过其独立事实调查权法院规约的权利(例如,有权要求争端方代理人“出示任何文件或提供任何解释”;有权“委托其选定的任何个人、机关、局、委员会或其他组织,负责进行调查或发表专家意见”;有权“向证人和专家提出……有关问题”)。在法院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就初步异议所作的裁决第 29 至 35 段中作出事实陈述之前。
寻求确立事实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支持该事实(actori incumbit probatio),但从法院 2024 年 2 月 2 日的初步异议判决中根本无法确定其中第 29 至 35 段是当事方自己约定的事实、法院自行认定的事实,还是俄罗斯联邦在本案中已经证明的事实。2024 年 2 月 2 日的初步异议判决第 29 至 35 段中没有说明法院如何认定事实,这似乎不符合法院在争议案件中事实认定方面自己所述的责任:
“……法院有责任在仔细考虑当事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后,确定哪些事实必须被视为相关,评估其证明价值,并酌情得出结论。因此,按照其惯例,法院将根据提交给它的证据自行确定事实,然后将相关国际法规则应用于它认为存在的事实。”[乌拉圭河纸浆厂案(阿根廷诉乌拉圭), 实质判决,2010 年 4 月 20 日,第 168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