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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绑架行为也不一定会成为行使管辖权的障碍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45 am
by pappu6327
只要相关条约没有明确禁止以绑架作为拘捕手段。 相比之下,在英国,虽然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有人裁定法院无权调查个人被带入有关国家管辖范围的情况(R v Plymouth Justices, ex parte Driver (1986)),但上议院随后不久裁定,如果英国与被告被抓获的国家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如果被告是在我国警察、检察机关或其他行政当局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带入我国管辖范围,而违反这些程序,我国法院将拒绝审判他”(R v. Horseferry Road Magistrates' Court, ex parte Bennett (1993))。因此,虽然国际法没有就这一问题提供规定性规则,但也没有明显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禁止美国对 al-Liby 进行审判,尽管他最初的逮捕和拘留手段可以说是非法的。

结论

境外扣押个人引发了两个问题: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虽然这些问题乍一看似乎彼此独立,但正如在这两篇文章中讨论的那样,它们相互关联,很难区分开来。事实上,个人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国家权利的侵犯。

尽管美国迄今未解释其行动为何合法,这令人不安,但必须指出,从许多角 沙特阿拉伯 WhatsApp 号码 度来看,美国的“捕获而非杀戮”政策肯定比我们已经习惯的定点清除政策更可取。在没有得到利比亚当局同意的情况下,至少可以说,可以援引自卫权来为这一特定行动辩护。尽管美国仍有可能援引自卫权,但任何援引要想具有可信度,就必须向联合国安理会报告,正如《联合国宪章》第 51 条明确要求的那样,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认为,没有向安理会报告,对任何此类援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美国需要在事前或事后证明,其自身对利比亚政府无法或不愿交出利比亚的标准已经得到满足。如果美国没有这样做,那么其入侵利比亚领土的合法性就真的受到质疑。尽管如此,鉴于利比亚明显抗议此次行动,维护其主权主要还是要由利比亚自己来决定。

然而,如上所述,美国未能满足这一标准也引发了对利比逮捕和拘留的任意性问题,因此也引发了整个行动的合法性问题。在这方面,鉴于利比现在在纽约,虽然逮捕他可能有理由,但最终,尽管他相对较快地出现在纽约法官面前,很难声称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然而,鉴于美国似乎有理由声称对身在美国境内的利比拥有管辖权,人们感到一种不舒服的感觉,即在许多方面,目的证明了这里的手段是正当的。在这方面,鉴于这次行动的相对成功,这很可能成为奥巴马政府未来打击基地组织作战方式的关键部分。